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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處遇部分)」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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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何人聲請予以撤銷、變更或延長: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v 被害人 警察機關 檢察官
問:下列哪一類型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委託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業務: 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評鑑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院v 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問:性侵害加害人王小明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經防治中心裁罰、限期命其履行,仍未依規定執行,經移送地檢署卻被駁回,其原因可能是: 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違反溯及既往原則。v 個案無主觀犯意。
問:未成年性侵害行為人:v 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無須執行社區處遇。 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須施以行政裁罰。 再犯危險性高,可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問:下列哪一種類型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v 以上都要
問:觸犯性侵害罪之未成年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下列哪些規定: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登記報到 強制治療 以上皆可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下列處遇項目(1)刑前強制治療 (2)獄中處遇 (3)社區處遇 (4)刑後強制治療,請問其可能須執行那幾項: (1)(2)(3) (2)(3)(4) (1)(2)(4)v (1)(2)(3)(4)
問: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法所定家庭成員: 直系姻親v 旁系血親 同居關係 配偶或前配偶
問:針對通常保護令下列何者有誤: 以書面方式提出聲請。 需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間最長2年。v 僅得由被害人提出聲請。
問:下列行為態樣何者不屬性侵害犯罪: 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v 公然猥褻 以上皆是
問:性侵害加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評估為高再犯個案,警察社區查訪頻率為: 1個月1次 2週1次 每週1次v 每週2次
問:矯正機關應於性侵害加害人刑期屆滿前多久,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個月v 2個月 3個月 6個月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服刑期滿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後,加害人如經矯正機關評估具高或中高再犯危險,應於其出監多久即安排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週v 2週 1個月 2個月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列何者非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 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評鑑合格精神科醫院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v 精神復健機構
問: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指定: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v 法務部 司法院
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多久: 6個月 1年v 2年 3年
問:法院所裁定命加害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一般以哪一項最多:v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接受繼續教育訓練時數為: 4小時v 6小時 8小時 12小時
問: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可用何種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書面 電信傳真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v 以上皆可
問: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通常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不可超過1項。 緊急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可超過1項。 法院所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需有認知教育輔導項目。v 以上皆非。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修習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係指: 初階或進階課程都可 初階課程v 進階課程 專業督導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幾人,方可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 1人v 2人 3人 精神科專科醫師1人即可
問:性侵害被害人就醫時自述案件發生已超過幾日,因已難以採集加害人生物跡證,經醫師評估得不開啟採證盒: 3日 5日v 7日 10日
問: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若未通報或超過24小時通報: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v 免予處分。 參加行政講習。
問: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執行期間,最長可達幾年: 1年 2年 3年v 4年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v 認知教育輔導 以上皆是
問:下列親屬關係何者非直系血親:v 夫妻 子女 父母親 外祖父母
問:下列何者正確: 暫時保護令可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聲請。v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被害人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以上皆非。
問:驗傷採證醫院於取得被害人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由警察送請何處鑑驗: 兒少保醫療中心 醫學中心 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v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處遇計畫執行人員資格不包括: 醫師 護理人員v 檢察官 學校輔導老師
問:家庭暴力加害人若係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列管個案,其社區訪視應由誰主責: 處遇協調社工v 心理衛生社工 公衛護理人員 關懷訪視員
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種類有: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v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依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問: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警察登記報到 刑後強制治療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v 以上皆是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人員師資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校院科系所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者,且從事家庭暴力防治實務工作經驗7年以上。v 帶領團體進行觀察與帶領訓練、個案研討課程者及擔任督導者應具處遇實務工作經驗。 以上皆是。
問:為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宜採取下列哪些作為: 邀集司法機關、被害人保護計畫執?機關(構)、處遇計畫執?機關(構),定期召開?繫檢討會議。 後追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事件比率,提供法院裁定參考。v 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抗告。 邀請法官參加縣市府層級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問:性侵害犯罪案件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被害人證物保管多久後得逕行銷毀: 1個月 3個月v 6個月 1年
問: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可檢附實施計畫向哪一機關(構)申請認證積分: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機關(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v 以上皆是
問: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法院判處拘役者,是否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規定: 性騷擾行為非第2條第1項犯罪類型所以不適用。v 第2條第3項已將其納入準用第20條。 第20條第1項各款並無拘役之適用。 需法院有附帶條件命執行。
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種類有:v 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緊急及通常保護令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v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實際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員,每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遇人員訓練課程標準,接受至少幾小時教育訓練: 4小時v 6小時 8小時 10小時
問: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月不得少於幾小時:v 2小時 4小時 6小時 8小時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多久執行:v 1個月 2個月 3個月 6個月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基準,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新進處遇人員,須先完成幾小時核心課程: 6小時 8小時 12小時v 18小時
問:家庭暴力之態樣類型包括: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行為控制v 以上皆是
問:下列哪一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依規定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初犯刑法第221條 初犯刑法第222條v 初犯刑法第227條 初犯刑法第228條
問: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若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應將證物移送何處保管:v 防治中心 衛生局 警察局 驗傷採證醫院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下列何者不得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處遇人員訓練計畫: 立案之專業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v 大學校院之心理、諮商輔導、衛生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等相關科系所 立案之精神醫療機構 立案之心理衛生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學會、協會或公會
問:犯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暴露癖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警察登記報到v 獄中處遇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以上皆是
問:親等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我與妹妹為二親等v 父親與外祖父母為二親等 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假釋之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後因犯他案而入監服殘刑,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不需要。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v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以上皆可。
問:為評估侵害加害人有無繼續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 假釋委員會 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v 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問:下列有關男性關懷專線之服務說明何者有誤: 免付費 24小時服務v 全年無休 可提供深談服務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需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幾年,方可成為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v 3年 5年 7年 10年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下列哪一種保護令可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v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下列何者不得為緊急保護令聲請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v 被害人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修習時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論文發表通訊作者得認計選修課程時數。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督導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必修、選修課程之授課專家學者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v 以上皆是。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於幾日內將相對人相關資?送交評估人員評估:v 3日 5日 7日 10日
問:檢察官於收受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應儘速向哪一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v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在法院 加害人戶籍所在法院 加害人居住所在法院
問:相對人評估小組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時,若相對人有疑似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1人為: 諮商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v 精神科專科醫師 社會工作師
問: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於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幾日內,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日 5日 7日v 10日
問:下列何者有誤:v 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應於1天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保護令即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通常保護令延長期間最高2年。
問:觀護人對於下列哪一種類型性侵害加害人,得施以電子監控之處遇方式: 緩起訴v 假釋 服刑期滿出監 經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v 聲請強制治療。 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屆期仍不履行者,通知檢察官移請法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問: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登記報到 (3)特定人員查閱 (4)刑後強制治療: (1)(2)(3) (2)(3)(4) (1)(2)(4)v (1)(2)(3)(4)
問:下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相關規定,何者不適用於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刑後強制治療 警察登記報到 採集DNAv 以上皆是
問: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刑後強制治療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警察登記報到 以上皆是
問: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所需執行強制治療,其執行期間為: 3年 5年 7年v 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問: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內容時,其實施內容涉及下列哪一類,應有相關專業人員之參與: 認知教育 行為矯治v 精神治療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經評估停止社區處遇,惟因其未依緩刑附帶條件賠償被害人,經法官撤銷緩刑而入監,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不需要。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v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以上皆可。
問: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委託執行處遇之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隔多久應提出成效報告: 3個月v 6個月 1年 3年
問:下列何者為非:v 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經確認有家庭暴力案件後,應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不得對外報導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醫事人員未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案件,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問:男性相對人若有夫妻相處、情緒困擾、親子關係等問題,可撥打男性關懷專線,該支電話專線號碼為:v 0800013999 0800788995 1925 1957
問: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主責:v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居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出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犯罪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刑後強制治療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警察登記報到 以上皆是
問: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1)家庭暴力事件 (2)性侵害事件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發生,若未通報將會被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1)(2)(3)v (1)(3) (1)(2) (2)(3)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對人相關資料送交相對人評估小組評估後,相對人評估小組應於評估之日起幾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法院: 3日 5日v 7日 10日
問:為評估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下列何者非該小組成員: 精神科專科醫師 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v 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者
問: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填妥下列哪一項資料,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v 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 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 加害人處遇紀錄
問:性侵害被害人經送醫院驗傷採證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被害人未滿12歲,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害人16歲,應經當事人同意。 被害人無意識,得逕行驗傷採證。v 以上皆是。
問: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v 家族治療 戒癮治療
問: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化學去勢 (3)社區公告 (4)刑後強制治療: (2)(3)v (1)(4) (1)(3)(4) (1)(2)(4)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其他輔導v 以上皆是
問: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一親等 二親等v 三親等 四親等
問: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為何: 不得少於1個月。v 不得少於3個月。 不得少於6個月。 不得少於1年。
問: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主責機關為何: 加害人居住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v 加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暴事件發生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下列哪一類人員,非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所遴聘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之必要成員: 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v 檢察官 精神科專科醫師
問:通報家庭暴力事件可撥打哪一支電話專線: 119v 113 112 110
問:我與表姐弟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一親等 二親等 三親等v 四親等
問: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可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哪些項目:v 認知教育輔導 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以上皆是
問:下列親屬關係之親等何者非一親等: 我與父母親 我與子女 父親與外祖父母v 以上皆非
問: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於辦理訓練多久前檢附實施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認證積分:v 1個月前 20天前 15天前 1週前
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作業規定,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為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該期間計算係依: 自犯罪時間點起算。 自出監日起算。v 加害人實際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間。 自入監日起算。
問:下列何者非法院所得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 禁止騷擾等行為v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強制遷出 交付子女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V 認知教育輔導 以上皆是
問:相對人評估小組為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可用下列何種方式進行相對人評估:
面談
電話訪談
書面資料評估
v 以上皆是
問: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何人聲請予以撤銷、變更或延長: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v 被害人
警察機關
檢察官
問:下列哪一類型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委託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業務:
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評鑑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院
v 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問:性侵害加害人王小明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經防治中心裁罰、限期命其履行,仍未依規定執行,經移送地檢署卻被駁回,其原因可能是:
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v 個案無主觀犯意。
問:未成年性侵害行為人:
v 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無須執行社區處遇。
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須施以行政裁罰。
再犯危險性高,可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問:下列哪一種類型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v 以上都要
問:觸犯性侵害罪之未成年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下列哪些規定:
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登記報到
強制治療
以上皆可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下列處遇項目(1)刑前強制治療 (2)獄中處遇 (3)社區處遇 (4)刑後強制治療,請問其可能須執行那幾項:
(1)(2)(3)
(2)(3)(4)
(1)(2)(4)
v (1)(2)(3)(4)
問: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法所定家庭成員:
直系姻親
v 旁系血親
同居關係
配偶或前配偶
問:針對通常保護令下列何者有誤:
以書面方式提出聲請。
需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間最長2年。
v 僅得由被害人提出聲請。
問:下列行為態樣何者不屬性侵害犯罪:
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
v 公然猥褻
以上皆是
問:性侵害加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評估為高再犯個案,警察社區查訪頻率為:
1個月1次
2週1次
每週1次
v 每週2次
問:矯正機關應於性侵害加害人刑期屆滿前多久,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個月
v 2個月
3個月
6個月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服刑期滿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後,加害人如經矯正機關評估具高或中高再犯危險,應於其出監多久即安排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週
v 2週
1個月
2個月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列何者非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
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評鑑合格精神科醫院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v 精神復健機構
問: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指定: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v 法務部
司法院
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多久:
6個月
1年
v 2年
3年
問:法院所裁定命加害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一般以哪一項最多:
v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接受繼續教育訓練時數為:
4小時
v 6小時
8小時
12小時
問: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可用何種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書面
電信傳真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v 以上皆可
問: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通常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不可超過1項。
緊急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可超過1項。
法院所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需有認知教育輔導項目。
v 以上皆非。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修習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係指:
初階或進階課程都可
初階課程
v 進階課程
專業督導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幾人,方可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
1人
v 2人
3人
精神科專科醫師1人即可
問:性侵害被害人就醫時自述案件發生已超過幾日,因已難以採集加害人生物跡證,經醫師評估得不開啟採證盒:
3日
5日
v 7日
10日
問: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若未通報或超過24小時通報: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v 免予處分。
參加行政講習。
問: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執行期間,最長可達幾年:
1年
2年
3年
v 4年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
v 認知教育輔導
以上皆是
問:下列親屬關係何者非直系血親:
v 夫妻
子女
父母親
外祖父母
問:下列何者正確:
暫時保護令可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聲請。
v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被害人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以上皆非。
問:驗傷採證醫院於取得被害人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由警察送請何處鑑驗:
兒少保醫療中心
醫學中心
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
v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處遇計畫執行人員資格不包括:
醫師
護理人員
v 檢察官
學校輔導老師
問:家庭暴力加害人若係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列管個案,其社區訪視應由誰主責:
處遇協調社工
v 心理衛生社工
公衛護理人員
關懷訪視員
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種類有: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v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
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依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問: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警察登記報到
刑後強制治療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v 以上皆是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人員師資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校院科系所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者,且從事家庭暴力防治實務工作經驗7年以上。
v 帶領團體進行觀察與帶領訓練、個案研討課程者及擔任督導者應具處遇實務工作經驗。
以上皆是。
問:為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宜採取下列哪些作為:
邀集司法機關、被害人保護計畫執?機關(構)、處遇計畫執?機關(構),定期召開?繫檢討會議。
後追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事件比率,提供法院裁定參考。
v 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抗告。
邀請法官參加縣市府層級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問:性侵害犯罪案件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被害人證物保管多久後得逕行銷毀:
1個月
3個月
v 6個月
1年
問: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可檢附實施計畫向哪一機關(構)申請認證積分: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機關(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v 以上皆是
問: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法院判處拘役者,是否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規定:
性騷擾行為非第2條第1項犯罪類型所以不適用。
v 第2條第3項已將其納入準用第20條。
第20條第1項各款並無拘役之適用。
需法院有附帶條件命執行。
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種類有:
v 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緊急及通常保護令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v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實際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員,每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遇人員訓練課程標準,接受至少幾小時教育訓練:
4小時
v 6小時
8小時
10小時
問: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月不得少於幾小時:
v 2小時
4小時
6小時
8小時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多久執行:
v 1個月
2個月
3個月
6個月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基準,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新進處遇人員,須先完成幾小時核心課程:
6小時
8小時
12小時
v 18小時
問:家庭暴力之態樣類型包括: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行為控制
v 以上皆是
問:下列哪一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依規定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初犯刑法第221條
初犯刑法第222條
v 初犯刑法第227條
初犯刑法第228條
問: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若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應將證物移送何處保管:
v 防治中心
衛生局
警察局
驗傷採證醫院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下列何者不得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處遇人員訓練計畫:
立案之專業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v 大學校院之心理、諮商輔導、衛生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等相關科系所
立案之精神醫療機構
立案之心理衛生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學會、協會或公會
問:犯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暴露癖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警察登記報到
v 獄中處遇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以上皆是
問:親等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我與妹妹為二親等
v 父親與外祖父母為二親等
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假釋之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後因犯他案而入監服殘刑,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不需要。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
v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以上皆可。
問:為評估侵害加害人有無繼續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
假釋委員會
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v 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問:下列有關男性關懷專線之服務說明何者有誤:
免付費
24小時服務
v 全年無休
可提供深談服務
問: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需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幾年,方可成為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
v 3年
5年
7年
10年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下列哪一種保護令可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v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刑法91條之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v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問:下列何者不得為緊急保護令聲請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
v 被害人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問: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修習時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論文發表通訊作者得認計選修課程時數。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督導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必修、選修課程之授課專家學者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
v 以上皆是。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於幾日內將相對人相關資?送交評估人員評估:
v 3日
5日
7日
10日
問:檢察官於收受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應儘速向哪一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v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在法院
加害人戶籍所在法院
加害人居住所在法院
問:相對人評估小組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時,若相對人有疑似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1人為:
諮商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
v 精神科專科醫師
社會工作師
問: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於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幾日內,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日
5日
7日
v 10日
問:下列何者有誤:
v 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應於1天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保護令即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通常保護令延長期間最高2年。
問:觀護人對於下列哪一種類型性侵害加害人,得施以電子監控之處遇方式:
緩起訴
v 假釋
服刑期滿出監
經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v 聲請強制治療。
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屆期仍不履行者,通知檢察官移請法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問: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登記報到 (3)特定人員查閱 (4)刑後強制治療:
(1)(2)(3)
(2)(3)(4)
(1)(2)(4)
v (1)(2)(3)(4)
問:下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相關規定,何者不適用於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刑後強制治療
警察登記報到
採集DNA
v 以上皆是
問: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刑後強制治療
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警察登記報到
以上皆是
問: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所需執行強制治療,其執行期間為:
3年
5年
7年
v 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問: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內容時,其實施內容涉及下列哪一類,應有相關專業人員之參與:
認知教育
行為矯治
v 精神治療
以上皆是
問: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經評估停止社區處遇,惟因其未依緩刑附帶條件賠償被害人,經法官撤銷緩刑而入監,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不需要。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
v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以上皆可。
問: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委託執行處遇之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隔多久應提出成效報告:
3個月
v 6個月
1年
3年
問:下列何者為非:
v 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經確認有家庭暴力案件後,應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不得對外報導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醫事人員未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案件,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問:男性相對人若有夫妻相處、情緒困擾、親子關係等問題,可撥打男性關懷專線,該支電話專線號碼為:
v 0800013999
0800788995
1925
1957
問: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主責:
v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居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出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犯罪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刑後強制治療
v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警察登記報到
以上皆是
問: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1)家庭暴力事件 (2)性侵害事件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發生,若未通報將會被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1)(2)(3)
v (1)(3)
(1)(2)
(2)(3)
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對人相關資料送交相對人評估小組評估後,相對人評估小組應於評估之日起幾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法院:
3日
5日
v 7日
10日
問:為評估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下列何者非該小組成員:
精神科專科醫師
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
v 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者
問: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填妥下列哪一項資料,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
v 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
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
加害人處遇紀錄
問:性侵害被害人經送醫院驗傷採證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被害人未滿12歲,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害人16歲,應經當事人同意。
被害人無意識,得逕行驗傷採證。
v 以上皆是。
問: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v 家族治療
戒癮治療
問: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化學去勢 (3)社區公告 (4)刑後強制治療:
(2)(3)
v (1)(4)
(1)(3)(4)
(1)(2)(4)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
其他輔導
v 以上皆是
問: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一親等
二親等
v 三親等
四親等
問: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為何:
不得少於1個月。
v 不得少於3個月。
不得少於6個月。
不得少於1年。
問: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主責機關為何:
加害人居住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v 加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暴事件發生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下列哪一類人員,非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所遴聘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之必要成員:
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
v 檢察官
精神科專科醫師
問:通報家庭暴力事件可撥打哪一支電話專線:
119
v 113
112
110
問:我與表姐弟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一親等
二親等
三親等
v 四親等
問: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可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哪些項目:
v 認知教育輔導
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以上皆是
問:下列親屬關係之親等何者非一親等:
我與父母親
我與子女
父親與外祖父母
v 以上皆非
問: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於辦理訓練多久前檢附實施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認證積分:
v 1個月前
20天前
15天前
1週前
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作業規定,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為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該期間計算係依:
自犯罪時間點起算。
自出監日起算。
v 加害人實際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間。
自入監日起算。
問:下列何者非法院所得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
禁止騷擾等行為
v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強制遷出
交付子女
問: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
V 認知教育輔導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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