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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者為《志願服務法》中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V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司 社會局
問:《志願服務法》中第幾條有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開一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V 第五條 第五條之一 第六條 第七條
問:以下無償協助的任務,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願服務工作?
v 學校導護媽媽
v 水上救生志工
v 博物館導覽員
v 圖書館說故事媽媽
問:民國103年公布的《志願服務法》中,已將義警、義消納入志工範疇。
○
v ╳
問:以下關於《志願服務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v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提供志工誤餐費
v 某些專業志工必須有相關證照,例如:醫師到偏鄉進行義診
志願服務滿50小時可獲得榮譽卡
志願服務滿4千小時可獲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問:根據《志願服務法》規定,擔任博物館導覽志工,之後便可免費進入該博物館參觀。
○
v ╳
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和公、民營事業團體合作嗎?
不行,有利益交換之嫌疑
不行,《志願服務法》中有明文規定召募以個人為限
可以,但團體的志工福利與個人不同
v 可以,但該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問:根據《志願服務法》規定,義消、義警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獲榮譽卡者,可免費進入收費風景區。
○
v ╳
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完成志願服務後
志願服務達規定之時數後
v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需求而提出申請
參與服務成績良好
問:何者為《志願服務法》中所稱的主管機關?
v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司
社會局
問:到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的網站,可以看到不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需要怎麼樣的志工。
v ○
╳
問:何者為志願服務的實質主管機關?
內政部
v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司
社會局
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提供志工誤餐費嗎?
不行,志工有收取費用就不算無償服務
不行,《志願服務法》中有明文限制
可以,但要取得經費贊助者多數的同意
v 可以,必要時可視情況給予補助
問: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中央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v 地方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問:《志願服務法》中有明確規定單次服務必須滿幾小時以上,時數才被認列。
○
v ╳
問:目前大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利用網路來公告召募志工的訊息。
v ○
╳
問:《志願服務法》中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v ○
╳
問:假設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未於「事先備案,事後備查」,會有什麼後果?
限制公告召募志工訊息
縮減召募志工名額
禁止志願服務計畫執行
v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
問:《志願服務法》中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住宿費補助。
○
v ╳
問:《志願服務法》相關規範僅限在國內進行志願服務工作。
○
v ╳
問: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的志工,可免費進入須收費的公立風景區。
v ○
╳
問:在《志願服務法》的名詞定義中,統一使用義工一詞,來稱呼願意義務無償提供服務者。
○
v ╳
問:當志工完成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訓練之後,會拿到什麼?
榮譽卡
結業證書
v 志願服務證
v 志願服務紀錄冊
問:以下無償協助的任務,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願服務工作?
照顧朋友的小孩
幫行動不便的朋友買日常用品
v 參與淨灘活動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上讓座給孕婦
問:《志願服務法》中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什麼保障?
有擔任志工經驗者優先錄取
確保到服務目的地之相關食宿
v 擔保意外事故保險
提供活動贈品或優待服務
問:怎樣的志願服務是被《志願服務法》所認可的?
v 經過主管機關備查的計畫
v 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的計畫
出自無償奉獻的服務項目
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志工服務項目
問:以下關於《志願服務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v 派遣到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也在規範範疇內
v 從事志工服務可優先選擇服兵役替代役
v 志工必須被保意外險
志工時數可抵稅
問:志工應有之義務,不包括以下哪一個項目: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v 要求受服務者回饋措施。
問:《志願服務法》中第幾條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出版統計報告,以了解全國推動志願服務的狀況?
第五條
v 第五條之一
第六條
第七條
問: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志願服務時數的獎勵,何者正確?
4千小時得銅牌獎
6千小時得銀牌獎
v 8千小時得金牌獎
問:當志工完成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訓練之後,會拿到志願服務證和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結束後是否須繳回?
v 繳回志願服務證
繳回志願服務紀錄冊
兩者皆須繳回
兩者皆不須繳回
問:《志願服務法》中明定志願服務時數可以當作人力資源銀行的交換制度。
○
v ╳
問:《志願服務法》中規定的基礎訓練,是由誰來訂定?
v 中央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問:我國志願服務法的立法階段共分四階段,最早在民國71年就進入第一個行政規定階段。
v ○
╳
問:哪一年被聯合國定為國際志工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v 2001年
問:民國89年江綺雯立委正式針對志願服務法提出志願服務時數應能抵稅之規定,在民國90年二讀被刪除。
v ○
╳
問:《志願服務法》第一次由總統公布是在民國90年1月20日。
v ○
╳
問: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核發的標準是?
v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者。
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者。
問:民國71年開始,社會局訂定了志願服務實施的原則、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與志願服務團體組織的要點,這是屬於志願服務法立法的哪一個階段?
v 行政規定階段
立法構想階段
立法完成階段
小幅修法階段
問:張老師輔導專線的出現是在志願服務法立法的哪一個階段出現的?
行政規定階段
立法構想階段
立法完成階段
小幅修法階段
v 在立法階段之前
問:以下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願服務工作?
v 圖書館志工
婆婆無償帶孫子
媳婦照顧中風的公公
探視無親無故的鄰居
問:我國《志願服務法》立法動機源自921大地震時民間資源缺乏協調整合的問題。
v ○
╳
問:志願服務工作基礎訓練原則上幾小時?
3小時
4小時
5小時
v 6小時
問:《志願服務法》中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
v ○
╳
問:在《志願服務法》中規定,當社會福利服務涉及兩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由誰進行協調?
v 主管機關
雙方自行協調
第三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問:《志願服務法》規定,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v ○
╳
問:志工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誰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全責
志工個人負全責
v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其對志工有求償權
問:民國90年公布的《志願服務法》,主要是根據哪位立委提出的版本?
李昆澤
v 江綺雯
呂玉玲
翁重鈞
問:當志工完成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訓練之後,會拿到志願服務證,服務結束後須繳回。
v ○
╳
問:《志願服務法》中如何定義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願意貢獻一己之力者?
v 志願服務者
志願工作者
自願服務者
義務工作者
問:志願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計畫。
v ○
╳
問:根據《志願服務法》規定,義消、義警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v ○
╳
問:民國78年內政部社會司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這是屬於志願服務法立法的哪一個階段?
行政規定階段
v 立法構想階段
立法完成階段
小幅修法階段
問:《志願服務法》中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必須提供交通費補助。
○
v ╳
問:《志願服務法》中第幾條有做名詞定義?
第一條
第二條
v 第三條
第四條
問:《志願服務法》中規定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需志工人數較少,得自行私下以口耳相傳方式召募志工,不一定要公告。
○
v ╳
問:民國89年江綺雯立委正式針對志願服務法提出志願服務時數應能抵稅之規定,在民國90年三讀通過法案。
○
v ╳
問:《志願服務法》中第幾條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第十五條
v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問:完成志願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會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v ╳
問:依據民國104年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針對志願服務效益評估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志願服務法》制定通過後對我國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不具有正向的功能仍占多數?
○
v ╳
問:到醫院服務的志工如果遇到病患家屬給付酬勞,應該怎麼辦?
由病患家屬私下主動給付可收取
僅可收取贈送的物品,不可收受酬勞
v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應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問: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年度結束多久的時間內,要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個月內
v 2個月內
3個月內
4個月內
問:志願服務工作基礎訓練原則上幾小時?
5小時
v 6小時
7小時
8小時
問:當志工完成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訓練之後,會拿到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結束後須繳回。
○
v ╳
問:當志工完成志願服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v ╳
問:《志願服務法》規定,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v ○
╳
問:志工應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v ○
╳
問:在《志願服務法》的名詞定義中,統一使用志工一詞,來稱呼願意志願服務者。
v ○
╳
問:民國89年江綺雯立委正式針對志願服務法提案,其中有一項是關於建立志願服務時數抵稅之規定。
v ○
╳
問: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3年
4年
v 5年
6年
問: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的志工,可免費進入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v ○
╳
問:以下無償協助的任務,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願服務工作?
救災的軍人
v 到偏鄉義診的醫生
幫受傷鄰居止血的護士
載考生到考場的計程車司機
問:何者為《志願服務法》中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
V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司
社會局
問:《志願服務法》中第幾條有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開一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V 第五條
第五條之一
第六條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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