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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般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被害人應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內應向加害人提出請求?
六個月
一年
v 兩年
無時效限制
問: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是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v ○
╳
問:修復會議協議之效力可以和哪些相關機制配合確保協議內容的履行?
v 民事庭調解筆錄
民意代表
v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檢察官
問:行為人甲因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於修復式司法程序中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簽立修復會議協議書,因甲無前科,故簽立修復會議協議書後,法院即應給予行為人甲緩刑之諭知。
○
v ╳
問:協議內容類型中,金錢給付請求權應明訂那些協議內容?
v 金額
v 給付方式
v 日期
v 對象
問: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不一定以成立書面為必要。
v ○
╳
問:修復會議協議書之簽立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識,促進者不宜誘導或主動提供協議方案。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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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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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修復會議協議書須經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始生效力,僅有簽名不生效力。
○
v ╳
問:修復會議協議書是將行為人與相對人間就糾紛解決的共識形成書面,以資共同遵循,並提供承審法院或承辦檢察官作為結案之參考。
v ○
╳
問:夫妻同居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不能以強制力履行,所以 修復會議協議書達成一方須至他方住所履行同居義務之協議,亦無法強制履行。
v ○
╳
問:書面協議書的效力原則上僅在簽署的雙方當事人間發生效力。
v ○
╳
問:協議書簽訂的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及法定方式的限制,原則上均屬有效。
v ○
╳
問:常見告訴乃論之罪有下列哪些?
v 傷害
v 公然侮辱
聚眾鬥毆
v 毀損
問: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以被害人雖為年僅17歲之未成年人,提出告訴需經父母之同意。
○
v ╳
問: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後雖曾撤回告訴,但因告訴期間六個月尚未屆滿,仍得於六個月屆滿前提出告訴。
○
v ╳
問: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修復會議協議書內容有關民事賠償之部分,由誰簽署始生完整的效力?
僅需被害人本人
v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協調人
法官
問:書面協議書簽立的當事人才是該協議書需承擔義務或享有權利之人。
v ○
╳
問:契約自由原則是指締約與否的自由、相對人選擇的自由,以及內容與方式自由。
v ○
╳
問:告訴撤回,應於甚麼時間點?
無論何時都可以
v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二審後
判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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