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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藝文事務著作權-創作保障藝起看」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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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列有關機關辦理藝文徵件的規定何者有誤?
v 機關可任意保留所有投件作品的原件,不須寫在徵件活動辦法中。
專用於特殊用途的需求且具排他性者,可以約定由機關、法人取得著作財產權。
不可約定由機關、法人成為著作人。
著作權約款應預先公開不可事後突襲。
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論有無額外對價或報酬,可要求廠商無償提供授權。
為尊重著作人的人格權,所以若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有困難,也絕對不可以省略著作人的姓名。
契約應約定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v 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或授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繼承。
問:下列機關辦理藝文補助的著作權規定何者正確?
不能約定以機關、法人為補助成果的著作人。
補助之目的、項目及金額,與所約定之用途、內容及範圍間,有正當合理及衡平之關聯。
必要時應預先諮詢專家學者。
v 以上皆是。
問:若在著作權保障辦法發布前就已經完成履約成果,就不能適用著作權保障辦法。
○
v ╳
問:下列藝文事務著作權約定何者正確?
涉及機關保管的隱私個資,就可以約定機關為著作人。
機關補助藝文工作者規劃戲劇節目之經費僅佔10%,也能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
機關覺得落選者作品不錯,可以直接使用。
v 機關辦理藝文補助及藝文徵件時,均不得約定本身為著作人。
問:有關著作權的約定下列何者錯誤?
以書面約定,內容簡潔明確。
v 不須先揭露公告。
若使用的文字有疑義,則作對藝文工作者有利之解釋。
如廠商履約成果有利用他人的著作,可以要求廠商提出取得他人權利的證明或提出未有侵權之擔保。
問:下列關於著作權保障辦法中,管理及活化利用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何者正確?
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後,不需辦理財產登帳。
實際參與該案的藝文工作者不能向機關申請授權利用。
v 一般大眾得依機關訂定之授權利用申請程序及計價標準向機關申請利用。
因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所以履約廠商如有後續研究目的,也不能向機關申請利用。
問:關於藝文徵件的著作權約定下列何者有誤?
辦理圖畫徵件時可適用著作權保障辦法。
若在圖畫徵件中需保留作品原件,應該於徵件活動之獎金、報酬或給付中,預先安排合理之金額作為取得原件的對價。
v 可約定由機關、法人成為著作人。
機關辦理徵件成果,如有專用於特殊用途的需求,而且使用人具有排他性,可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
問:若需要將現場演出所錄製的影片放到網站上宣傳,機關、法人在契約的著作權約定何者正確?
就表演者的姓名表示於影片中。
就錄製取得重製權之授權。
就上傳網路,取得公開傳輸權之授權。
v 以上皆是。
問:關於藝文補助的著作權約定下列何者錯誤?
v 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機關、法人不可為著作人。
機關、法人如有為落實推廣補助成果之重大利用需求,得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
除非作者不希望表示、難以表示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的情況,否則就應該表示作者的姓名。
問:當機關辦理其他形式之公眾文化藝術事務時,如有利用需要,應如何約定著作財產權?
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
取得部分著作財產權。
v 取得最低限度權利或授權。
著作財產權均不可取得。
問:當發生著作侵權爭議時,機關、法人應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
v ○
╳
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利用他人的音樂,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v 機關對表演採購的成果,後續只有將錄製的影片放置官網宣傳的需求,應於契約中約定由機關取得全部的著作財產權。
機關利用履約成果,應適當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若履約成果報告書僅載明執行過程或經費運用等情形,並無其他利用需求,則不需約定著作權。
問:著作權保障辦法所保障的著作人格權只有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
v ╳
問:遇到廠商完成履約的藝文成果有抄襲爭議情事時,何者做法有誤?
可以尋求藝文法律服務平台諮詢。
可以循司法救濟提起訴訟。
v 不得約定由廠商擔保藝文成果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機關應停止利用疑有侵權之著作。
問:下列機關辦理藝文採購的著作權規定何者有誤?
結案的成果報告機關沒有利用需求,僅供驗收之用,無須約定著作權歸屬。
機關以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制定機關的識別標章,可以約定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
v 應約定以機關為著作人。
問: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時,應符合合理及必要性,並給付合理對價、報酬或權利金。
v ○
╳
問:下列何者不是藝文採購可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屬於國家重大政策或主要業務之依據或參考。
與安全或保密資訊有關。
v 基於驗收佐證之用。
供民眾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等公益考量。
問:列何者不是著作侵權處理的步驟?
v 直接認定侵權。
停止使用。
要求廠商陳述意見或限期改正。
得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問:下列何者不是著作權保障辦法規範內容?
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時,也可以約定授權予實際創作人再為利用。
嚴格限制著作人約定。
v 機關、法人辦理藝文事務時,以取得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預先評估藝文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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